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规定:
1、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2、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
3、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5、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6、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物主管部门可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7、长城保护员应当熟悉长城资源情况,志愿长期从事长城保护工作;
8、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9、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10、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